通知公告

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集成电路产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栏目:通知公告 来源: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 时间:2018-06-14 热度:176

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集成电路产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经2017年12月7日第九次董事会研究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IC平台)孵化楼的管理,统一企业入驻标准,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3〕5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集团)管理的厦门集成电路产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 为保证孵化基地的服务功能,入驻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

二、申请入驻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资格:

1)已取得法人资格,且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好的企业;

2)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具有开发优势和商品化前景良好的科研成果,并有能力成立企业的自然人(可以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使之具有法人资格)。

2、项目来源清晰(有合法产权,如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等),手续完备;

3、所研发、经营的项目应符合环保要求,具备一定的先期开发基础和发展前景;

4、具备项目所需的一定的流动资金,原则上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

5、列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入驻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驻程序

洽谈入驻意向

洽谈入驻基地意向,了解孵化基地情况及相关政策。

二、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内容须包括基本情况、管理及研发团队、主要产品(服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技术水平和市场情况、在研产品(项目)等。

、企业(项目)入驻评估

1、对企业(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综合考虑申请企业(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3、提出入驻意见。

第五条 办理入驻手续

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为保持孵化企业(项目)的灵活性,原则上《房屋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第一次签订满一年,合同终止后续签的终止日期为自然年年末;

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签收《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集成电路产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三、缴交相关费用;

四、入驻企业资料登记,房屋交验并领取钥匙等物品。

 

第四章  基地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六条 孵化基地入驻企业(项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二、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四、入驻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作好安全工作,维护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五、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

第七条 孵化基地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注册、入园等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评估、营销、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六、组织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 入驻企业因孵化成功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可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和退出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退出流程

一、提交退出申请

二、房屋交验

三、填写房屋交验单

四、费用结算

第十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科技集团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后实际从事的经营范围或项目内容同基地产业导向不一致的;

二、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四、拒绝参加上级职能管理单位要求实施的检查、培训、统计的工作;

五、严重影响其他企业正常办公和午休的行为,被相邻企业投诉两次以上,经基地管理单位书面提醒仍不整改者;

六、拖延房租、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超过1个月(含1个月)

七、违反消防安全:占用公共区域、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等,在规定的时限未按要求整改或一年累计被要求整改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八、违反《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园区管理规定者;

九、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从事违法违章活动的。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10日内,退出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参照第九条);逾期不退出者,科技集团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租赁标准收取房租,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科技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