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

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栏目:科技政策 来源: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6-02-19 热度:259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火〔2016〕32号)。此次修订适当放宽了认定条件,简化认定流程,加强后续监管,并扩充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将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惠及更多科技创新型企业。

新修订《管理办法》“一张一弛,宽严相济”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调整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分条件,简化了认定流程: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针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比例将由6%降到5%,体现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扶持;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取消了对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限制,将原有的研发人员及科技人员占比统一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优化和简化认定管理流程。将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增加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所在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其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创新能力要求不放松,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力度:一是调整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并强调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要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二是增加了申报材料要求。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这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加强对高企的后续监管工作。取消高企“复审”制度,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申请重新认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四是加强对地方认定工作的检查和监管。将原《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罚则”改为“监督管理”,明确了采用备案与跟踪监管、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检查,视不同情况对认定机构、申报企业、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提出了责任要求。

新修订《国家重点支持的高企技术领域》“与时俱进”

新修订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企技术领域》依然划分为八大技术领域,原“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变更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具体条款有增减,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主要亮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现代体育服务、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对原有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技术进行了补充;二是增加各领域最前沿的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技术、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重大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安全生产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等先进技术,同时删除了相对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各领域的关键技术,尽可能去除产业性、产品化描述,表述力求准确、精炼、规范。

 

 

(市科技局高新处、市高新协会)